法律文件有哪些常用的翻译技巧
作者:朗文翻译 时间:2015年3月19日
本文所谈到的法律翻译文件,除了法律、规章、条例以外,还包括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
一、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遇到的问题
石家庄朗文翻译公司认为在翻译英文法律文件所碰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语文方面的问题,二是专业方面的问题。从语文方面来说,法律文件的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句子长,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有时一句就占一页,甚至不止一页。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很怕有什么遗漏,被人钻空子,往往喜欢写得非常繁琐,面面俱到,包括一切的可能性。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 witness 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
从专业方面说,法律翻译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语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中文法律文件译成英文同样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重重困难。
二、翻译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
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
1. 特别要求严谨。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至于将moral person(法人)译成“有道德的人”或将good offices(斡旋)译成“善良职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而是错译了。
法律文件的翻译是不是也要求通顺、流畅、明白、易懂呢?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过前提是忠实。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来就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中译文易懂呢?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译得通顺而流畅,那是很困难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适。原文清楚明白应该译得明确,原文如果模糊笼统,就很难而且不宜译成明确的中文。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会有意写得模棱两可的。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写得太明确。
2. 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也不能漏译或多译。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译原文的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更不能加译者注。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译,别无他法。不过,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也可只译一个词。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 may be made or brought against可以只译为"可能提出".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 Adminis tration Bureau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 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英文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首先应当重视,不要觉得无所谓、关系不大,随便找个词就用上。关系可大啦!术语译得不准确,英文法律翻译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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